《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公布之后,就业与社保中心应中国法制出版社之约,对《社会保险法》逐条进行精准释义,并用40天完成了30万字书稿。12月10日下午,就业与社保中心于公管学院302会议室举办《社会保险法》学术沙龙,研讨法律规范背后折射出的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状况。
参加研讨的曹峰老师认为,依法建立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意味类同美国国内公共收入征收机构(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of USA)的建立,取代单纯的税务局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政府进入社会化操作。
鹿峰博士后认为,本法承认不同人群间建立不同养老制度,在法律层面固化了现实制度碎片化状态,从公平性上讲进步不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缴费年限、支付水平这些量化规定的合理性有待进一步探讨;费率决策机制和过程需要更加透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运营收益很差,现行管理方式缺乏效率。
胡乃军博士认为,多层次、全方位社保监督体系的规定很好,但如何协调多部门之间的交叉监督却是一个现实难题。比如有人举报,某一监督部门认为这不是本部门的职责,建议举报人到另一监督部门去举报,如此下去会非常不方便监督。
最后,杨燕绥教授对此次学术沙龙进行了总结:
1.法律规范。《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个险种及社会保险缴费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参保申报登记行为,即记录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及其当事人的缴费义务和待遇权利关系。学习一部法律主要掌握法律规范,理解法律规范背后调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内涵。法律的产生用6个字概括,即“认知、共识和妥协”。首先是认知,瞄准立法对象,不能把社会保险等同于社会保障,更不能与商业保险混淆;其次是共识和妥协,在认知的基础上,利益相关人之间博弈和妥协,最终达成共识。本立法主要是政府部门之间利益妥协,难免有失公正。
3.立法亮点。《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以及监督管理和投资保值原则;国家财政支持和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经办机构、征收机构三个主体的功能;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通过信息平台建设,发放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来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效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权益记录,是社会建设和个人征信管理的重要法律基础。
4.执法挑战。本法提出城乡居民养老金制度;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和信息管理;社会保障卡;外籍务工人员参保;等等,对整合社会保险政策和提供社会保险服务提出挑战。
5.立法不足。保留碎片化的养老金制度安排;新农合被独立在医疗保险体系之外;生育保险未覆盖育龄人群等问题,没有达成共识。
(撰稿:闫俊 供稿:社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