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日,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开幕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连任三届的全国政协委员、我院王名教授的政协提案也陆续发布。
十几年来,王名教授始终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认真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积极建言献策。今年,王名教授的提案涉及公益慈善领域的政策建议、人才培养、相关层面的国家战略、实践领域的创新举措等诸多方面,在这些专业的提案背后,凝聚着王名教授及其清华团队在以打造国家智库为目标的基础上对公益慈善深刻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总结。
提案1:“推动公益创新,探索建立公益金融体系”
在公益领域,金融的作用长期以来没能得到有效利用。公益金融区别于传统的商业金融,更强调社会责任、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公益金融也区别于西方的社会金融,更强调普遍的公益性而非传统的慈善或社会救助。公益金融的具体形式包括公益创投、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小额信贷、社会效益债券、社会价值投资、互联网众筹等,公益金融在组织上既可采取公司形式,也可采取社会组织形式。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构建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大力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如果能够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金融体制改革相结合,将有助于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推动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相适应,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体建议包括:第一,推动以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为主体的公益金融活动;第二,开展慈善信托试点,为蓬勃发展的公益慈善事业加油;第三,借鉴国际经验成立公益银行,形成完整的现代银行系统。第四,创新金融模式,推动公益金融的创新运转。第五,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
提案2: 关于“一带一路、公益同行”战略的建议案
“一带一路”倡议作为全球范围内的区域性国际合作工程,涵盖几十亿人口,惠及数十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既有部分发达国家和我国的发达地区,又有许多发展中国家和我国欠发达地区,因此这一战略本身就构成了一个具有极大潜力的国际公益慈善场域,不仅能动员巨大的公益慈善资源和源源不断的公益志愿服务,也将吸引包括国际公益组织在内的一大批公益力量参与其中。因此,在“一带一路”倡议中明确提出公益同行,不仅能最大限度地动员国际社会的有利资源,更能超越利益诉求并扩大共识空间,形成最广泛的社会根基和民意基础,通过公益慈善实现与社会同行,从而共建共享跨界共同体。 具体建议包括:第一,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培植发展中国特色的国际公益组织。第二,建立体制和政策通道,支持有条件的公益组织“走出去”。第三,发起“一带一路”青年国际志愿者行动计划,鼓励公益创新创业。第四,倡导“一带一路”企业公益行动,践行企业社会责任。 第五,引导华侨华人关注当地社会建设,共同建设美好家园。第六,举办全球公益学大会,推动公益学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引领全球范围内的公益慈善研究。
提案3: 关于将社会组织法尽快纳入立法议程的建议案
全国人大即将审议通过的《慈善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公益慈善事业的大法,也是我们在社会组织立法方面迈出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大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借助《慈善法》出台所形成的良好的社会共识和立法环境,尽快启动社会组织法的立法议程,加快社会组织立法体系建设,努力形成规范、统一、权威的社会组织法律法规体系。具体建议包括:第一,当前是推进社会组织立法的最佳时机。第二,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为目标,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高度和国家整体利益出发推动社会组织立法。第三,着眼于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稳步并科学推进我国社会组织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提案4:关于慈善法颁布后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建议
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慈善法》(草案)明确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这意味着慈善组织在登记注册上,将统一归口到各级民政部门,实行直接登记。此前,在2013年以来中央和国务院通过的各个涉及全面深化改革的政治文件中,都非常明确规定了包括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在内的统一直接登记制度。与中央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上述重大决策相同步,从2012年以来,包括公益慈善在内的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在全国和地方各级逐步试点和铺开。广东、北京、浙江、上海等省份已相继建立了公益慈善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新体制。在上述政策和实践背景下,王教授提出如下具体建议:第一、对所有慈善组织全面实行统一直接登记;第二、建立慈善组织的认定机制;第三、慈善组织要“有进有出”;第四、加强登记管理机关的队伍建设。
提案5:倡导互益精神,推动互助养老模式的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已进入急速老龄化阶段。未来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从现在的2.12亿增加到4.18亿。随着养老需求的剧增,老龄产业在迎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劳动力短缺、专业能力不足等诸多困扰。因此,养老机制的探路应扎根于历史文化,要重视养老文化的传承性,正视城乡差距、供求差距与中西方文化差异,要努力汲取中华传统文化绵延数千年的家庭养老习俗中的菁华,积极探索以“互益”为理念、以家庭为载体、以社区为平台的互助养老模式,探索从基于血缘、姻缘和地缘的家庭互助和邻里互助扩展到家国互助、行业互助、城乡互助和国际互助等丰富的互助类型,传承、弘扬和形塑全民互敬互助的养老文化理念,通过政策杠杆整合与调动民间非正式养老福利模式的积极功能。我们要倡导全民“互助-互益”的精神,助力社会互助养老模式健康发展,以为老服务为契机,弘扬慈善文化,构建和谐健康的老龄社会。具体建议如下:第一,鼓励家庭养老和血亲互助;第二,开发社区互助的公共空间;第三,培育发展一批专业的养老社会组织;第四,传承互助互敬的养老理念。(本提案为王名委员、刘大钧委员联名提交提案)
提案6:关于恳请教育部就伏羲学校进行调研的建议案
2014年2月24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会上强调:“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牢固的核心价值观,都有其固有的根本。抛弃传统,丢掉根本,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要从娃娃抓起,从学校抓起,做到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2014年教育颁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中提出:“综合素质评价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转变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的做为高校招生录取提供重要参考。”素质教育需要从小抓起。如何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如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甘谷永安伏羲学校伏羲班通过十年的教育实践,取得了切实可行的经验,其教育成果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尤其是广大家长的高度关注和认可。截至2015年底,全国各地自发复制的伏羲班(包括伏羲幼儿园)已有200多个。总结借鉴伏羲班的经验,对于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基础教育改革有重要的意义。有鉴于此,具体建议如下:建议教育部对已经开展十年伏羲教育的甘肃省甘谷县土桥伏羲学校进行调研,借鉴伏羲班的经验,推进基础教育改革。(本提案为王名委员、刘大钧委员联名提交提案)
提案7:关于加快公益慈善学科建设的建议案
《慈善法》颁布后,公益慈善学科的建设将进入一个科学化、体制化和系统化的阶段。《慈善法》鼓励高等学校设置慈善相关专业学科,培养慈善专门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我国的公益慈善学科建设,要根据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学科发展的规律,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建设主体和发展战略目标,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促进学科发展和学科水平提高。要培养中国的公益慈善学派,同时要打造国际上领先的公益慈善研究领域,抢占公益慈善研究的制高点。我国的公益慈善学科建设思路,要植根于中华公益慈善传统的土壤之中,融合国际的先进理念和经验,推动中国特色公益慈善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其基本目标,应当是建设经世致用、引领社会、中国优势、世界一流的公益慈善学科。具体建议如下:第一,推动建立全国性的公益慈善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发挥学科建设的主体作用;第二,设立公益慈善学,建立公益慈善学科体系,以独立学科的建制和体系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第三,设立公益慈善专业学位,大力推动公益慈善专业人才培养;第四,支持公益慈善学术期刊和学术共同体的建设。
提案8:发展网约车,深化体制改革创新,建构开放多元的公共出行体系
网约车全称网络预约租车,是指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整合社会闲置车辆,通过大数据计算,高效匹配出行供求的一种新型业态。我国网约车起步于2010年,经过五年多的发展,形成滴滴出行、嘀嗒、易到、神州和优步等网约车服务平台,涌现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巴士、代驾等多项移动出行服务类型,现已覆盖全国400多个城市,每天为1000万人提供服务。据统计,全国3亿多群众已普遍接受了使用网约车、有计划出行的消费习惯。我国“互联网+”新兴业态出现了活力迸发、引领世界的可喜局面。网约车是我国分享经济活动中最具代表性的新型业态。但是网约车的发展对现行出租车的运营管理体制提出了挑战。据统计,我国主要城市出租车数量在过去十年间基本增长停滞,整体运力增长缓慢与公众日益增长的需求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在大城市表现尤为突出。以北京为例,过去十年间常住人口增长800多万,但出租车保有量却一直停留在6万多辆。据调查分析,在日常早晚高峰时段,北京出租车的订单需求量远超可供运力的三倍之多,致使“黑车”泛滥,成为城市交通管理长期难以解决的痼疾。同时,出租车数量管控造成的市场垄断导致行业成本居高不下,制约着目前经济低配车型的进一步升级。网约车作为一种新业态的出现,在挤压传统的出租车市场的同时,为出租车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契机。具体建议如下:第一,近期不宜出台全国性的管理制度,应鼓励各地开展多层次“先行先试”的政策试点;第二,建议按“政府管平台,平台管人车”的方式规范管理网约车;第三,发挥大数据优势解决交通难题,在互联网+平台上构建新的监管体制;第四,成立行业型社会组织,发挥行业治理和社会监督作用;第五,整合多方力量,探索建构开放多元的公共出行体系。
提案9:关于对移民问题开展战略性政策研究的建议案
国际移民指跨越国界的人口流动,通常也伴随技术、资金等资源的流动,是全球化过程中的重要社会现象。我国虽是发展中国家,但同时也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这意味着一方面社会中的精英群体会因寻求较为宽松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环境而向发达国家移民;另一方面也会吸引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移民移入。就地缘政治而言,我国诸多邻国存在政治、军事、社会等相当不稳定因素,一旦这些国家出现严重社会问题,我国将面临来自非常规移民的巨大压力。然而就目前法律和制度设计而言,我国并非移民国家,与外国人相关的法律中不存在“外来移民局”和“外来移民”的设置,法律和制度设计滞后于我国现在及未来将要面对的国际移民状况。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我国境内居住三个月以上或能确定将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外籍人口虽然只占总人口的0.045%,但人数高达593,832人。此外,从2010年到2015年,外国人出入境人次一直维持在5200万到5400万左右。可见,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口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人群。因此,对移民问题开展政策研究,不管是对境内外国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还是对未来可能的《移民法》的出台,都将具有紧迫性和战略前瞻性,在我们大国崛起过程中具有重大意义。为此政策建议如下:第一,加强对欧美主要移民国家的移民法律等相关制度的研究;第二,加强对境内外籍人口的生存状态进行深入调研;第三,加强对引入社会力量服务外籍人口的可行性的研究;第四,加强移民研究研究力量的整合,培养移民研究的专门人才。
提案10:关于全面推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建议案
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慈善组织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为增强慈善活动的透明度,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信息公开的办法、意见和指引,对于慈善组织及其行为进行规范,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尽管如此,慈善组织仍然存在缺乏有效社会监督、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不足等问题,慈善丑闻时有发生,削弱了一些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也不利于整个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目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法律规范不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滞后,缺乏相应的处罚和问责机制;行业组织监管和自律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缺乏专业、独立的行业监督和问责机制;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管理体制之间的壁垒不利于信息共享和公开,导致慈善组织难以有效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这使得现阶段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动力不足,同时缺乏有效的机制来推动,慈善组织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已成为影响慈善组织组织公信力的原因之一。《慈善法》颁布后,信息公开将成为政府和社会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慈善法》草案中辟出专章对于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进行了规定,涵盖了向社会公开相关组织信息、公众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对于捐赠人、受益人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等,使得我国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将有法可依。具体建议如下:第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增加慈善组织透明度;第二,借助各类信息平台和手段,推动慈善组织向社会的信息公开;第三,依法推动慈善组织向特定利益相关者的信息公开;第四,着眼于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推动慈善组织内部决策的信息公开;第五,探索行业内信息公开的形式,构建慈善组织的行业自律机制。
提案11:关于建立慈善信托试点、推动慈善事业迅速发展的提案
慈善信托作为区别于慈善组织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发达国家早已存在,是公益慈善与信托制度有机结合的产物,慈善信托成为推动慈善事业迅速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我国,早在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中对公益信托就进行了专章规定。2014年底,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提出“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抓紧制定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即将在全国人代会上通过并颁布的《慈善法》(草案)中,对慈善信托进行了专章规定,这表明围绕慈善信托社会各方已经达成高度一致,慈善信托发展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已基本就绪。在实践方面,近年来有10余家信托公司尝试联合相关社会组织开展或冠名公益信托以支持教育、英烈救助等公益慈善事业。民政部2015年3月召开座谈会,就深圳市开展慈善信托试点,邀请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及广东省民政厅、深圳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有关专家学者、慈善组织和金融机构代表参加,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2016年1月,厦门市民政局核准通过并向市银监局报备,由“社会组织法人+信托公司+银行机构”三方共同发起设立并推出的“乐善有恒”公益慈善信托,正式开始运作。当然,慈善信托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试点和发展实践中存在诸多的不足。为切实落实《信托法》和即将通过的《慈善法》中关于慈善信托的规定,探索慈善信托带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有效路径和相应的政策规制,具体政策建议如下:第一、尽快出台慈善信托试点方案并积极推动落实;第二、应建立适合不同领域、区域、层级的慈善信托试点;第三、出台政策推动金融机构支持慈善信托的发展;四、制定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并细化落实;第五、加强公益慈善信托的运行监管。
提案12:关于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深入开展精准扶贫的建议案
精准扶贫指的是“通过对贫困户和贫困村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和精准考核,引导各类扶贫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扶贫到村到户,逐步构建精准扶贫工作长效机制,为科学扶贫奠定坚实基础”。精准扶贫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贫困治理工作的指导性思想,也作也是我国减贫的新工作机制和工作目标。在理念层面,贫困问题的解决不仅是政府的问题,更是全社会的问题,需要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在实践层面,社会力量作为我国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中的重要一环,需要配合政府推进脱贫工作。我国大量社会组织很早就投入到减贫领域,而且诞生了一批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公信力的项目,如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北京地球村等开展的“爱心包裹”、“希望工程”、“母亲水窖”、“乐和家园”等项目,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同时,出现了一批扎根基层多年,积极探索扶贫开发模式的社会组织,如海惠小母牛、爱德基金会等。这些社会组织在消除贫困的努力中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到边缘落后地区的扶贫工作之中,为减贫目标的实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截至2015年底,全国仍有7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未来五年,我国将要全面实现这些贫困人口的脱贫,精准化成为扶贫工作的基本理念、机制与目标,社会组织在这之中还有很大的作用空间。具体政策建议如下:一、转变扶贫方式,正确认识“扶持谁”的问题;二、发挥社会组织作用,解决“谁来扶”的问题;三、推动社会组织创新,解决“怎么扶”的问题;第三是互联网时代参与方式的创新;最后,社会组织通过与政府合作,协助政府开展扶贫工作,确保有关方针政策、项目能够真正落实到位,并发挥监督作用,也有助于精准管理与考核。
提案13:关于复兴以传宗接代为核心的中华生育文化的建议案
以传宗接代为核心的生育文化,怀着对子孙兴旺的期盼,养育了世世代代勤劳智慧的华夏子孙,也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生育文化对人口的繁衍、家庭的延续、族群的兴盛、社会的进步、民族的强盛以及中华文明的生生不息,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的以限制人口数量增长为目的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摧毁了中国传统的生育文化。如今的中华大地,以”一胎化”为中心的计划生育政策所带来的不仅是普遍的独生子女、大量的失独家庭、提前到来的老龄化冲击等种种社会问题,更为严重的是:生育文化已名存实亡,“传宗接代”对今天的年轻人来说几乎是天方夜谭。因此,伴随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我们面临的不仅仅是“二孩政策如何落实”、“生育率如何提高”、“急速到来的老龄化社会如何应对”等中短期的人口政策或社会政策问题,更有如何恢复和重建生育文化这一根本的、长远的人口战略问题。有鉴于此,王名委员、刘大钧委员联名呼吁:在积极推进和落实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同时,要复兴以传宗接代为核心的中华生育文化。具体建议如下:第一,全面放开生育,加快形成面向未来的积极人口政策;第二,复兴以传宗接代为核心的生育文化;第三,鼓励修家谱、续家学等家族文化复兴活动;第四,修改完善相关法规,从政策上支持和保障复兴生育文化。
(本提案为王名委员、刘大钧委员联名提交提案)
提案14: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提案
社会服务是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是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完善社会各领域多元服务供给的基本内容。社会服务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水平。随着人民群众对社会服务的数量、质量需求的不断增加,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购买服务的发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供给正在迅速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服务体系的标准化工作尚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标准化体系有待更新和完善,二是标准化工作在不同领域间发展不平衡;三是社会组织的参与度不高;四是标准化的水平有待提高;五是专业队伍亟待建立;六是社会公信力及影响力不高。结合我国社会服务标准化工作的现实情况和未来趋势,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服务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六点政策建议:第一,充分发挥跨部门社会服务标准协调领导机构的作用;第二,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分层分区分域的社会服务标准体系;第三、开展社会服务标准的研究与试点,适时推出各类标准并修订完善;第四,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标准的制订;第五,建立社会服务标准人才应用和培养机制;第六,提升社会服务标准化公信力和影响力。
提案15:关于建立罕见病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案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罕见病指的是患病人数占总人口0.65‰-1‰的疾病。这个定义表明,罕见病在人群中呈相对稳定的比例出现。有些罕见病如自闭症、脑瘫、成骨不成症(俗称玻璃娃娃)等,尽管比例不高,但终身为疾,无法治愈,为患者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包括家庭、社区、社会在内的整个支持体系的理解、关心和帮助。从当前来看,关于罕见病的解决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关于罕见病的定义、分类、发病情况等尚未取得明确的界定和调查,相关数据严重缺乏;二是关于罕见病的相关政策定位不清、支离破碎、不成体系,根据不完全统计,除了针对自闭症群体有10项全国性规定之外,对脑瘫、罕见病群体均无全国性规定;三是罕见病患者的基本需求与权利得不到政策的有效支持、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专业机构有效的服务供给。《宪法》第4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这些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既然罕见病在人群中呈现出相对稳定比例的存在,那么对于那些对患者、家庭造成较大负担的罕见病理应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内。基于此,具体政策建议如下:第一、明确罕见病定义,科学分类,详实调查;第二、依据罕见病患者的需求,制定、完善罕见病社会保障政策;第三、动员社会资源,发展专业社会组织,推动社会多元共治;第四、出台相关家庭政策,支持家庭能力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