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清华公管学院党委、工会联合组织宪法学习讲座,邀请“七五”普法专家,清华公管学院教授、党委委员于安作了题为《宪法监督和地方立法》的讲座。学院党委副书记谢矜主持讲座,学院院长助理、机关党支部书记沈勇,学院院长助理、政府所党支部书记慕玲,学院教授、国际战略与发展研究所党支部书记于永达以及学院30多名师生聆听讲座,并与于安老师进行了互动交流。
图为于安作讲座。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于安首先为大家介绍了“宪法日”的背景和由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正式宪法颁布于1954年,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宪法。该宪法颁布后曾经进行过三次系统性修订,1975年的修订在国家生活不正常的特殊情况下进行的,1978年的修订则是在拨乱反正过程中进行的,是一个过渡性质的修订文本。1982年12月4日通过并颁布施行的宪法,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和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国家根本法,所以将12月4日作为中国的“宪法日”意义非常重大。
于安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专门规定了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内容。这是一个很重要难度很大的改革任务,涉及整个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于安认为,解决宪法监督问题,将使宪法的功能由确认政权合法性和有效组织国家机构,进一步发展为全面确立法律为社会生活权威。这一转变将使大量的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事项都通过宪法来解决,并使宪法对现实实际生活发挥更重要的调节作用。宪法监督的难点在于设立宪法监督机构。宪法监督的另外一个作用,是通过宪法监督和审查程序,以维护良法,去除不符合社会主义价值准则和脱离实际的法律,实现良法之治。
按照党的三中全会、四中全会要求,立法权下放到了设区的市,这些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于安认为,只是依靠执行高等级的立法不足以解决基层法律秩序的生活化和现实化问题。高等级立法的适用面积大,如果要进行有效的实施,难以避免地忽略舍弃地域和人的差别与生活场景的细节。这样一来基层公民感受法律保护的程度就比较低。地方立法的重要使命是要缔造一种以基层社会为内容的地方性法规秩序,以提高地方治理的法律能力和形成城乡基层社区的新型法律秩序,使具体的权利在基层生活中得到保护,使人民切身体会到由法律提供的社会正义。
图为讲座现场。
随后,参会师生就宪法委员会的设立、地方立法权滥用以及对“阅读法”的看法等问题与于安老师进行了交流。
供稿:公管学院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