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2013年1月23日
公共服务外包实质上是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机制,有助于促进良性竞争,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降低公共服务的成本。
但必须明确,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能,政府采用外包方式委托第三方来提供公共服务,只是转移了公共服务的任务,并不转移公共服务的责任。公共服务外包后,政府仍然是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对公共服务提供负有终极责任。
公共服务外包后,政府必须认清自己的责任主体地位,并根据提供方式的变化调整自己的角色,从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公共服务的监管者。政府职能部门要从主要管理下属事业单位向管理社会服务需求转变。在管理方式上,政府也要从以往的行政化方式向经济和法律方式转变。政府与外包企业之间也不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基于外包合同的市场经济关系和法律契约关系。
完善政府监管体系,首先必须明确公共服务的标准和规范,并明确纳入外包合同。在监管体系建设上,要建立集政府例行监督、公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为一体的多元化监管体系,尤其是要建立公众监督机制,邀请公众参与对外包企业的监督。在考核外包企业的绩效时,也可以引入公众评价机制。
在公共服务外包中,如果出现服务质量不合格现象,政府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对外包企业进行处罚。对于确实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应该及时中止合同。
此外,外包企业的确定必须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例如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在确定外包企业时,政府应根据服务提供的质量、效率、经验、成本、持续性等标准,来综合考量、评估和选择外包企业。如果单纯考虑出资额度、选择出资低者中标,实际上只是考虑了成本因素,忽略了公共服务提供的质量、效率、持续性等重要因素,这种方式是片面的、不合理的。
外包后,一线环卫工人的工资应该主要由工人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来确定,但同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例如,工人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本地的最低工资水平;企业应该依法为工人办理社会保障,缴纳相关社保费用等。
附:人民日报_政府仍是责任主体.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