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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蓝图与路线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实现法治中国的总目标和总体要求。
那么,这一总目标如何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理论和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与党的十八大提出的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目标之间存在什么关系?本文对上述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一、党的十八大与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本质上还是道路问题、制度问题、理论问题。《决定》最大的创新,是系统的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众所周知,在党的十八大报告,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此外,还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目标,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
从党的十八大报告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有关内容的关系,就是中国总道路与具体道路的关系,中国制度体系与法治体系的关系,中国理论体系与法治理论的关系,中国总目标与法治目标的关系。诚如全会《决定》所言,实现总目标,“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中国不仅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还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
二、中国现代化总目标与法治目标
什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目标。就是两句话“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决定》的主题,起到了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的纲举目张作用。我们如何深入理解这一总目标?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五位一体”总目标决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其次,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又决定了2020年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阶段性目标;反过来后者要对前者如 “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起到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三、中国制度体系与法治体系
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基础。《决定》首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包括“五大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制度基础和法治体系。中国需要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不同的法治体系,但不会照搬、复制他国的法治体系或法治模式。例如“五大体系”中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国是唯一的,因为中国不仅需要依宪法、法律、法规“治国”,还需要依党章、党规、党纪“治党”,特别是治国要先治党,从严治党,党规党纪还要严于国家法律,对党员的违纪处理,还要严于对公民的违法处理。因此,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一大特色。
四、中国理论体系与法治理论
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框架。《决定》首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指依法执政,回答和解决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基本要求。这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基本方式和基本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扎根于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现实的法治理论,其反映的是中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等法律制度和价值追求的法治理论。这一法治理论由上至下,由宏观到微观,由全局到具体的系统过程。这其中“法治中国”是核心,也是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途径。
五、中国总道路与法治道路
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方向。《决定》首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总目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基本道路和基本途径。
六、法治中国:是中国特色,不是美国特色
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来看,无论是法治目标、法治体系,还是法治理论、法治道路,都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说法,这里有两个关键词:一是“社会主义”,言外之意中国的法治不是资本主义的,而是社会主义的法治;二是“中国特色”,言外之意,中国的法治不是“美国特色”、“西方特色”,而是“中国特色”。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自己开创的独特道路。
例如《决定》所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显然则不同于“美国特色”、“西方特色”的法治。世界上没有唯一通用的法治标准,不同的国家会根据自己不同的国情,确定不同的法治标准。因此,我们与他们有不同的法治标准,我们也不可能采取他们的法治标准。可能在世界上193个主权国家,没有几个国家敢采取自己的标准,除了美国,那就是中国。诚如毛泽东所言:“大路朝天,各走一边,他走他的,我走我的”。我们还要比比看,谁的法治能真正保护全体人民根本利益,保证社会公平公正,保障人类安全(如健康保险覆盖率比较)和生命安全(如犯罪率、谋杀率比较)。
七、结语:《决定》的重大创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最大的创新是什么?我认为,这是在经历了65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与探索之后,党中央首次系统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这是实现法治中国的总目标、总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制度基础和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是实现法治中国的理论基础和框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基本道路和基本途径。
可以认为,只有在经过65年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实践,包括成功的和失败的,因为“失败是成功之母”,也包括古代的和现代的,国际的和国内的,不仅“古为今用”,而且“洋为中用”,才能够集实践之大成、历史之大成、理论之大成,才能够集成创新、开放创新、自主创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就是一个典型的成功的决策案例,这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依法中国、全面建设法治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