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关于PPP项目,294俄罗斯专享会于安教授近期在CIDEG专题论坛上,分析了我们应如何借鉴日本经验。他指出日本从90年代后期引入PPP,对亚洲国家来说是很大的探索,有成功经验;但从制度的角度来看,这个过程似乎没有完结。以下是主要观点摘录。
从日本的经济发展,我们认识了PPP的重要性
日本引入PPP,是在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背景下完成的,这个成熟主要体现为市场体制、企业文化、企业创新能力、民间资本的积累。所以从这个角度,在90年代的时候日本已经具备了最需要的条件,第一是民间有充足的资本,可以投入,第二是企业有服务创新的能力。
比如二战以后,日本已经完成财阀企业去封建化、去家族化、去排他化。而且战后的日本通过新经济政策,70年代的时候经济奇迹已经形成,90年代的时候已经完成从贸易立国到创新立国的过程。因此90年代日本引进PPP,在需求和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两者结合,就能够在日本的经济增长停滞期发挥好的作用。
日本经历了一个平稳的探索道路,发展速度符合市场运行的一般节奏。它在将近二十年的时间内,总案例数量实际上并不大,现在大概有五百左右的案例。因为私人资本的投入要考虑商业的收益,不能够只考虑公共的需求,实际上两方要实现利益共赢,而谈判的过程是与项目的规模和风险联系在一起。从八田先生提供的经济需求或公共服务需求的背景来看,因为出现了老龄化问题、设施陈旧的问题等,日本实际上在这方面量的需要是比较大的,但是它十几年走来,却只有五百多个案例。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们是把2014年称为PPP元年,2015年是深入年,那么在我们的条件不如日本同行的时候,我们出现的数额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超过他们十几年的数额,这个与市场,特别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私人市场的运行规律是有一些令人生疑的地方。
另外,日本PPP项目的高成功率,失败的案例大概占到1%左右,而且失败的多数是发生在合同实施以前,合同实施以后,成功率是非常之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成功率高是说双方守约程度高,对契约的尊重程度高。首先是政府方面,因为政府经常是以公益的需要进行改变,比如说最早建立这个制度的法国,政府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享有特权,其中一个重要的法律理论的依据就是公益的需要;英国普通法上也有规则,就是政府的合同,不能束缚政府的裁量权。那么项目成功率能达到这么高,就说明它符合市场的稳健步伐。司法方面,明治民法典在战后做了大量的修改,适应了战后需要,这些都是在实施PPP以前完成的。有了这样的环境,我们才能够看到日本签约以后的失败率很小。
所以法制的环境使政府守约,那么能够达到这样高的程度,日本是难能可贵的范例。
在风险分担上,问题永远不会结束
因为风险可以列出很多,又可以不断的出现,把合同的重点放到风险的识别和风险的分担上给我们启发很大。另一个,它对于法律的不断调整,以便适应新的制度融入日本的法律体系,适应市场和公共服务需求的变化。日本1999年有了PPP法以后,到现在十几年来至少修订了四次,也就是说仍然在不断的在调整。因为这个是一个复杂的,不容易在法学界形成共识的一个制度,就像最后杉田先生所讲的,法律框架相对是稳定的、大家可以达成一致的,但是PPP的法律框架是一个比较灵活的机制,要能够达到共识是比较困难的事情。PPP是讲公司合作,它的法律形式是要有合同;没有合同,公司合作就没有法律基础。
本文由CIDEG根据于安教授现场发言整理。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