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情报理论与实践》第40卷2017年第12期
【摘要】[目的/意义]大数据时代,政府的“数据孤岛”获得新的流动方式,数据的释放被赋予高价值的预期。[方法/过程]数据的深度分析为政府创新管理模式、实现智能化服务、提高系统内运行效能等创造了实现路径,但这一路径的实现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包括对政府大数据如何应用,如何与外部数据进行耦合等问题尚有很多讨论空间。[结果/结论]文章围绕数据的汇聚、整合、共享、开放和应用,从理念、制度、技术、保障等方面提出对策和建议。
许欢: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
孟庆国:294俄罗斯专享会教授,国情研究院研究员
当今,大数据以各种不同的形态广泛存在并深刻影响着各个领域,1911年管理学先驱泰勒通过运用秒表和纸质笔记本分析生产率,实现车间产量大幅提升的时候就意识到的“数据科学”真的已经成为革命性的现实。随着计算能力和储存能力的不断迭代,从大数据中撷取洞见以提升经济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为改变政府治理方式提供了契机,大数据帮助政府在决策方式、监管方式中的创新,正在开创和建构全新的范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件
01大数据推动政府治理方式创新的基本内涵
政府治理方式是指国家公共组织对公共事务的协同促进发展、精准监督管理、多元共同治理的方法和途径。当大数据已然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信息技术广泛融入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和个人生活,多领域的融合触发各类数据迅猛增长,为社会提供了新的分析工具的时候,以往政府治理中由于相关信息掌握的不够全面,无法精准判断和解决问题所产生的所谓“痛点”“盲点”“难点”,已经不复存在,大数据揭示的新的关联关系和分析方法,将有助于处理复杂的决策问题,提供高质量公共服务。与此同时,大数据的发展还将倒逼政府自身改革和创新,数据的架构建设和开放共享,为促进部门壁垒的消解和管理资源的整合、提升政府创造能力提供了内在的推动力。
1.1大数据驱动的政府部门业务协同发展
大数据有助于驱动政府部门建立统一的云平台和数据中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外信息服务和共享的纵深拓展,促进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流通和共享共治,消除各自为政、信息孤岛的现象,从而实现内部协同的整体运作,提升政府管理效能。
1.1.1数据汇集消融部门边界
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发展至今已累积了大量原始、权威的数据,但由于条块分割,造成了这些数据无法发挥应有的价值。各个部门独立承担、开发信息化工程,建成内部的业务系统、专网,形成政府部门内部“条”状数据资源。如海关总署的金关工程、公安部的金盾工程、国税总局的金税工程等归属各部委的工程建立了“条”状数据的纵向传递;各地方政府的委、办、局对应的信息系统构成了“块”状数据的横向切割。这些“条”“块”的数据系统由于开发者不同,数据库、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等都不相同,导致系统异构、数据标准制式不一致,造成数据割据的局面。
大数据为消融条块分割、部门边界提供了技术层面的实现机遇。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移动通信高度发达的条件下,“数据共享、互联互通”成为政府数据管理与建设的发展趋势。通过数据资源的汇集和统筹,把散落在各个部门的数据汇集到一个平台上,奠定数据的应用基础;在汇集的基础上,建立数据共享开放的标准和机制,打破数据孤岛;数据挖掘开发更多的应用,使融通的数据相互印证,聚合推动政府各部门流程变革,促进政府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具体实施。
1.1.2多维交互 提升协同效能
政府内部多维的数据关联能够极大地提升协同治理的效能。通过基础数据库和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可以实现政府各部门业务系统内人口、地理、经济等数据的汇集,形成跨部门协同应用的完整体系。基于数据统筹的前提,建立连接政务网、互联网和物联网的全数据库的超级平台,使不同系统间的数据能够交互使用,实现组织“人、事、物”等全要素的常态化管理和服务。如果说数据汇集解决了纵向统筹和横向联通的问题,那么多维交互实现的是协同治理,通过全面整合职能部门与各级政府组织的数据资源,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府综合治理水平,降低行政成本,激发社会参与,这对于当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提升服务的改革具有极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比如,公安、民政、工商、税务、城管等这些与市民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各自有管理系统,数据间并未互通,基本是各自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通过数据的多维交互,将各部门内网、专网的政务数据进行统筹和分享,并与外网和物联网数据进行对接,实现对基层信息统一分析、研判、归类和综合治理。一个基层巡查员在检察一家商店的时候,通过手机端就能实时查看到该店是否有工商登记、是否按时纳税、是否办理了消防许可等,一点多端式完成多个职能部门的检察任务,极大地降低了行政成本,提升了管理效能。多维交互不仅体现在政府部门间的数据联通和共享,更多的时候是政企联手、协同治理,典型的案例当属“云剑行动”。2015年5月,浙江省“双打办”与阿里巴巴联合发起“云剑行动”,该行动以浙江省公安厅为主力,工商、质监等部门协同,汇集政府和企业的相关数据源,根据《全国线下可疑售假团伙分布图》对浙江范围内的侵权假冒犯罪进行雷霆打击。
1.2大数据驱动的政府部门精准管理
大数据是一场“管理革命”,无论是对国家与区域,抑或是对权力与权利,以及需求与供给的治理方式,都将产生根本性变革。
1.2.1全域监控、实时管理
政府信息化的发展进程催生了以业务为主导的各种数据库,累积了大规模的行政数据和公共数据;互联网产业的高速发展促进了商业领域的数据记录和存储,带来数据资产的雏形概念;社交网络媒介的终端普及激发了个人信息和行为数据的大量产生和广泛传递;来自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这些数据远远超越了以往以统计调查为主的政府数据的来源,为政府实现实时的公共管理提供了基本前提和保障。政府通过信息化和自动化相结合的方式构建数据集成网络,能够最大程度降低数据非系统误差,保证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运用多维多源的数据对社会进行全视域监控,并借助实时流动的数据监测进行同步分析和计算,能够实现管理的实时性、实效性和准确性。如在地图应用软件的数据中,相关地点的搜索请求数据和实际到达该地点的人群数量有着极高的相关性,根据统计相关系数超过0.9,表明用户去目的地之前,会提前用地图应用软件搜索地点和规划路线。政府通过分析相关数据,可以提前预测到某些地区的人流量峰值,实施预警。这类实时管理的方式能有效预防危机的发生,避免类似上海外滩踩踏事件的悲剧发生。
1.2.2管住权力、保障权利
基于大数据可以建立“数据铁笼”,即把权力关进数据的铁笼里,让腐败行为难以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权利和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数据铁笼“通过数据的平台化、关联度和聚合力共同作用,以应用为导向开展纪律监督和技术反腐,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创新政府监管模式的重要载体。其实现逻辑是规范透明的权力体系,包含着科学确权、依法授权、廉洁用权、精准管权、多元督权的全过程,这一过程可通过“数据铁笼”的建立和应用来实现。从权力的运行机制来看,管住权和用好权的核心都是把握权力的风险点。数据铁笼框架下的风险控制,通过权力轨迹数据的归集、发掘和关联分析,建立对权力风险预警和处置的数据支持,强化风险预测研判和智能防控,最终实现腐败风险控制的精准化和有效性。
1.2.3精准判断、有效治理
政府在公共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政务数据往往隐含着公众真实需求的内在表达、治理效果的真实状况及未来的趋势走向,通过数据的挖掘分析能够掌握潜在的公共问题、研判政策的有效性及公众的满意度。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提高了公众的信息获取能力和意愿表达能力,客观上也为政府多角度、全方位地获取公众需求提供了便利。在公众与政府的信息互动中,公众依靠舆论平台或自媒体将信息传递给政府,政府通过识别和分析这些数据,选取具有代表性和高价值的信息进行回应。同时,政府通过分析公众各类信息,直观并精确地掌握其生存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够为公众提供更契合内在需求的公共政策,这将极大地提高公众的获得感。治理的精准分析,还体现在对某些特殊人群的有效管理和服务上。譬如精准扶贫,以大数据挖掘驱动治贫行动管理,克服了之前贫困治理中长期存在的贫困对象识别不清、致贫原因动态不明、扶贫政策靶向不准、治贫效果缺乏评估及扶贫资金监管不力等系列问题。通过对贫困群体的数据信息深度挖掘得到的贫困群体存续状态,实现对治贫靶向的校准,使治贫资金及政策精准瞄定扶贫需求,同时由于治贫需求和方案都来自对即时扶贫大数据信息的挖掘,因此能够实现治贫行动的可预知性,在应对突发致贫事件时,能够实现事前可预知、对策可选择、效果可预判,使治贫行动真正做到有的放矢。
1.3大数据驱动的多元共治
大数据的出现和深层渗透,带来了社会形态和社会结构的改变,大量的数据信息在公众和社会组织、企业中传递,去中心化的治理模式获得了技术实现路径,多元共治迎来了崭新的时代。对于公共治理,大数据的能量通过空间和时间的延展,不断累积层层放大,为政府、企业和公众带来更为广阔的合作领域,共享共治的愿景路径更为明晰。通过开发整合、挖掘和利用跨部门、行业及个人的各类数据,可以实现不同区域和城市系统要素的融合,将企业、社会组织及公众都纳入治理体系的主体中,共同提高社会公共治理的有效性。
1.3.1大数据一体化平台构建多元共治的路径
国务院颁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文),《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等指导性文件,将数据平台作为具有战略性和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做出了前瞻性的部署,提出通过数据融合、技术融合、政策融合、跨界融合等举措实现大数据系统化、体系化发展的政策。据不完全统计,已有20多个省级地方和10余个部委出台了本地区、本行业的大数据发展规划。贵州省打造了全国首个政务内网的一体化平台,率先实现全省政务数据的联通和共享,同时出台首部大数据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广东省积极打造全国数据应用先导区和大数据创新创业集聚区;浙江省布局大数据产业发展,并与阿里巴巴数据中心进行多个项目的合作,探索利用数据进行公共治理和服务的路径。大数据一体化平台必须要建立健全平台框架和制度体系,明确共享的边界和参与共享的责任义务,通过打破部门壁垒实现民生数据的共享,而同时也要规定相关的访问权限和接入端口,做好灾备工作。
1.3.2开放共享的数据打造多元共治的利器
从“信息孤岛”到“数据开放”,是从封闭式思维到开放式思维的转变。开放是一种态度,更是一种能力。相对于封闭性的数据系统,开放的数据只有起始点和中心点,没有终点;开放性思维打开了数据的发展形式和价值的有限性,政府数据不开放不流动,不与外部数据进行聚合,就会成为僵死的数据,无法衍生价值,更无法创造价值。政府的重大基础数据是社会的数据基础,按照“数据之和的价值远远大于数据价值之和”的定律,将其与社会不同领域的数据聚合并开放,将成为多元共治的利器。
1.3.3信息的自由流动形成多元共治的手段
政府数据的开放性将分析和使用数据的权力与公众分享,“民主共治”变得更加切实可行。欧美发达国家早在10年前便开始建立政府数据门户网站并逐步开放公共数据,公众可查阅公共政策的议程资料、议员的投票表决数据、公共服务的数据资料等,并在各平台上表达政治诉求。政府的数据开放为公民积极参与公共治理提供了可靠的路径,其内里的民主、公开的逻辑确保了多数公众的利益,实现“数据制衡”。大数据的技术手段使政府的信息获得开放的价值,权力主体各方通过这一途径能够获得客观事实真相,数据共享成为信息化发展中的一股无法遏制的力量。事实上,数据的开放和分享会让政府和社会的边界逐渐消融,更多的组织和公民主动参与社会的管理。随着数据和信息的自由流动,知识和权力也将随之开放和流动,知识从专家学者传播到每个学习者,权力从政府分散到社会每个个人。数据开放还被认为是加强政府公信力、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公民自我管理的重要手段。
02大数据推动政府治理方式创新的现实困境
201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写入了“数字经济”。全国两会期间,“二维码”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两高”报告等重要文件的纸质版上,其所象征的数字时代已不言而喻地开启了。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发展,数字经济加快成长,企业广泛受益,群众普遍受惠,共享经济、普惠经济、共创经济以不同于传统经济的业务模式和发展规律展现在世人面前,并已取得初步成效。政府在治理方式创新方面也提出了新要求,但是推动治理方式变革和完善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必须认清形势,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应对大数据时代带来的大趋势、大机遇、大挑战。
2.1“循数治理”的理念尚未形成
传统上,许多政府部门的治理往往从管理者自身角度出发,其关注的核心在于管理的便捷性和可操作性。在管理手段上,也往往采取简单的审批、处罚等方式。大数据的技术价值,不仅拓展了公民对于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的要求,同时也增加了政府治理创新的可能性。譬如大数据所支撑的“循数治理”理念提出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从“大众化服务”到“个性化定制服务”,从注重事前的监督到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从单一主体的管理到多元参与的共治。可以说,大数据时代的政府治理在某种程度上颠覆了传统的政府治理范式。这种颠覆自然需要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更新其治理理念和方式。然而,在现实的生活中,受制于发展水平、制度惯性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知识老化等方面的原因,实际的政府治理不能满足数据时代的发展要求。大数据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最终实施者还是人,只有人的观念的改变和进步才能促进政府治理创新的推进与实施。
2.2治理手段有待进一步更新
传统上,政府治理主要依赖行政性的管理手段。这既包括事前的准入、审查,同时也包括事后的处罚和监督。这些手段具有权威性强、管理方便等特点,随着新经济的发展,这种手段的不适应性也日益明显。以数据为核心驱动的政府治理创新将对政府决策、管理、服务带来新的变革和发展,同时,数据还激活新一轮经济发展。在数字经济的环境下,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这一方面使得多元主体间的关系变得日益复杂,传统政府单一主体垄断的格局难以应对;另一方面,因主体活动而产生的信息量也急剧增加,传统依赖行政和人工的方式难以适应经济的发展需要。因此,新的治理环境、经济环境要用新技术、新手段来与之相匹配,其中面临的许多治理问题是因信息技术快速发展而产生的,因此需要通过技术手段的更新加以解决。
2.3“公私合作”有待进一步深化
我国一贯主张政府治理的创新应该是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合作共赢。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政府主导的制度惯性使得多方参与难以真正落实。当前中国各地政府治理的主要手段依旧是以行政命令为抓手的“自上而下”的监管和治理。这种传统的政府治理模式必然造成治理成本高、治理效能低的结果,同时还容易出现争功诿过、责任不明的副产品。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创造了“公私合作”的契机和技术路径。政府之间、政企之间、政民之间的数据开放和共享,能够极大地促进数据资源的再生长和增值,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公众和社会,促进新业态、新科技、新经济的发展。
2.4数据治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政府作为政务信息的采集者、管理者和占有者,掌握着企业和社会组织所缺乏和需要的大量基础数据资源,这些数据资源一旦共享将释放出极大的数字红利,带动新一轮的经济发展和创新发展。但政府理念的滞后、信息技术的限制、条块分割的体制等都造成政府数据尚处于休眠和割裂的状态。同时,政府数据还存在重复采集现象严重,信息摩擦和治理成本偏高,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尽管我国正在通过各种方式提升电子政务的发展水平,但“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依然是政府信息一体化无法跨越的障碍,政府信息系统的“数据丛林”纷繁复杂,数据开放程度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此外,数据开放缺乏制度保驾护航。数据开放是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各国政府面临的新任务和新职责,但由于相关制度尚未建立,仅有极少数地方政府从实践层面进行一些探索和尝试,难以在更大的范围内真正推行数据的开放共享发展。
03大数据推动政府治理方式创新的核心策略
大数据时代向政府治理提出新的要求,需要政府以数据为重要的治理依据、资源和工具,通过创新政府治理的顶层设计,开展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分析和管理,推进数据的汇聚、整合、共享、开放和应用,并从理念、制度、技术、保障等各个方面提供相应的支撑。
3.1通过整合数据把握全局
信息化的发展让政府从“样本数据”走向海量的“全局数据”,从以前的依靠样本数据分析到现在的通过全局数据判断。通过对海量、动态、高增长、多样性数据的高速处理,政府能够快速获得有效信息,服务社会和公众。现代治理强调公开与协作,透明化和公开化成为政府治理的必然趋势,也是公民的基本诉求。全局数据的开放性,即以公开和透明的方式化解治理矛盾,让暗箱操作失去可能,是遏制权力寻租和腐败的重要手段,亦是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全局数据的价值,即有效弥补传统科层制模式下对政府治理对象的模糊认知,通过数据分析庞大的对象规模和复杂的内在关系,为政府提供依据、掌握先机,更好地服务国家利益(如国际气候谈判、能源谈判等)。全局数据的即时化,即实时掌握重大安全、危机和风险的动态信息,有效预判和预防,其超越科层制层层信息传递模式,对治理对象智能分析,政策灵敏度更高更精准(如社会舆情、国土安全等)。根据全局数据的使用对象和数据性质,需要进行分级管理。第一级是分析数据,仅供政府统计分析,不作为部门共享的数据。这类数据关系国家安全和整体社会经济走势,通过相关数据分析应用程序,作为政府高层决策的重要参考信息。第二级是共享数据,行政部门间相互共享,相互流通的数据,供各个层级各个部门使用。第三级是公开数据,有权限的互联网数据公开,如公积金、个人社保、三公消费等数据,通过脱敏,在政务网站向大众开放,供社会查询和监督。第四级是开放数据,通过脱敏和清洗,供全社会自由浏览和下载。
3.2建立数据融合的体制机制
要实现部门间、主体间数据的融合,首先是进行数据统筹,从梳理数据资产开始,把分散在各个部门的数据收集起来,进行数据提质。对数据进行清洗、对比和提质,并将提质后的数据反馈给各部门,形成从数据采集到提质再到应用的闭环。通过数据统筹提质,确保数据部门权属清晰,避免交叉管理。其次,政府数据资产进行系统的摸查和采集,对各个系统设立数据接口,建立数据流通的渠道。最后,数据统筹过程中,主要涉及3类部门,数据源单位、数据统筹单位和数据应用单位。采集和梳理数据的过程中,数据源单位要与数据统筹单位共同签署《政务数据采集协议》,要与数据应用单位签署《政务数据应用协议》。相关协议对于数据使用的原则、范围、数据采集方式、数据应用的内容及格式、数据的分级管理和应用规范、安全责任,等等,都必须做详细规范的规定。数据统筹单位和应用单位未经同意,不能将数据共享给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建立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关系的制度,做好政府数据的顶层设计,明确国家、省、市、区县的权限和职责定位。省一级编制数据发展、应用指导意见;市一级制定数据标准制式,以业务数据实现对区县的监管掌控;区县则根据自身区域实际情况,建立最小数据集,建设符合需求的政务系统,累积数据,服务本地区发展。数据要下沉,要允许地方拥有数据,应用跟着数据走。上级政府要集中精力推进数据共享和标准规范建设,以数据为抓手实现数据交换共享,实现上下业务联动和监管指导。
3.3搭建政府数据一体化平台
政府数据基础构架和一体化平台的构建是实现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有效利用开发的前提。首先,构建数据资源基础数据库,实现数据在逻辑上的统一。按照政务信息数据类别,将人口数据、空间地理数据、经济数据、医疗数据等进行统一的汇集,建立统一的目录体系标准,实现政务数据资源的编目、注册、审核、发布、查阅、运维、监控等功能。其次,综合运用云计算等新一代的信息技术推动异构环境下跨部门的数据融合、重组、关联和转换,推动技术平台与资源目录平台联动,协调分散的、异构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环境下数据资源的共享交换和管理。最后,构建数据备份平台以保障数据存储安全,建立数据信息安全保障系统,以整体性的预防策略来保护数据的运行安全和维护安全。一体化平台除了包括政府政务数据平台,还应该整合互联网和物联网的数据,为政府治理和社会发展提供更为强大的支持体系。一是通过各种手机端、移动端收集民意数据,除了向公众推送资讯和提供服务以外,还为公众向政府谏言献策、监督行政执法提供了便捷畅通的渠道。公众随时可通过移动智能产品,向政府举报、投诉或者建议,也可随时反映政府管理及服务的效果,政府对政务落实的状况能够有清晰实时的把握。二是通过互联网数据,一方面掌握舆情和社情,对网络信息安全有效监控,对危机事件及时干预和预防;另一方面掌握电商的互联网销售数据,加强企业服务和监管,研究产业发展的经济数据模型,推动电商平台的优质发展。三是联网物联网数据,将辖区内现有的,布控在环保、水利、气象、食品安全、公共治安、建筑工地等业务领域的物联网感应器资源及非结构化感知数据进行跨部门大整合,建成多源、实时、标准化、规范化的物联网数据库应用平台。政府通过建立这样的一体化平台,对大量数据进行智能分析和综合研判,能够更加有效、精准、即时地提供服务,完善管理,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和能力。
3.4保障数据安全与个人隐私
我国的基本国策是依法治国,因此,在对待数据开放和应用的问题上需要法治思维。大数据带来了复杂权责关系:产生数据的个人、各类企业及公共组织、与拥有数据实际管理权的服务商和拥有行政管辖权限的政府之间,在数据问题上的法律权责不明确,实际使用能力也差距很大。如何用法律来规范数据的使用,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隐私,是一个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要保护数据安全,首先要厘清数据的归属权限,“数据主权”包括国家、企业、部门和公民个体等不同层面。从国家层面来看,“数据主权”是国家信息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对本国网络、数据中心和信息系统的自主管理能力。从企业层面讲,“数据主权”是指基于相关法律规定,互联网企业可以通过提供服务对用户及其个人数据进行合理使用,提升企业管理能力。从公众个体层面来讲,“数据主权”指个人拥有的具有隐私和敏感的数据信息不受侵犯的权利。要保障数据在应用过程中各主权拥有者的权利,加快制定各类数据产权归属、数据保护、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加工等法律法规,明确数据拥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各自的权限和自由及隐私的边界。通过数据立法,清晰界定数据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出让权等,为数据开放共享和作为资产属性的商品流通提供法理基础,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探索数据安全标准和数据应用规范,推动数据安全、隐私立法。数据既已成为各国重要的战略资源,相互的竞夺必然无比激烈,因此,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数据的安全保障尤为重要。制定重点领域数据的安全防控和危机预警制度,规范数据的使用权限和进出端口,增强数据库管理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国家权威安全和测评机构对系统还要进行网络安全评估、监管和审计,避免违法操作和数据篡改,保证使用可控,用者留痕;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在数据建设中的权责,建立并完善数据保密和风险分级管理机制;加速推动数据系统平台核心产品的国产化、自主化,保证自主可控。
3.5实现多元参与与合作共治的愿景
大数据开创了政府治理的新生态,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势能逐渐积聚。数字经济、平台体系、共享理念的发展使得单一的传统的由政府实施的治理方式无法满足新经济发展的需求,在新的生态圈中,社会各主体都参与公共治理,分享治理权力,贡献治理效能。作为现代信息发展的重要技术,大数据不仅是一种战略资源,更是一种催化变革和创新的驱动力量,它颠覆了传统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形成与发展方式。在新的社会发展中,政府只是其中的一个数据节点,企业、公共组织、公民个体都将是构成整个数据大网格中的不可或缺的各个节点。因此,政府治理需要以大数据带来的公共性、分享性、去中心性为前提,通过大平台,形成多元参与、权力分散、责任分担、利益共享的治理机制和逻辑。这种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权力的分散化,依赖于共享共联的价值信仰,各方通过协同与分享实现紧密合作并达成各自的利益追求。就政府方面而言,从制度上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推进数据的互联互通对于新经济的发展而言显得更为迫切。在新经济的环境下,新技术的不断涌现,公共治理需要新理念、新手段和新方法与之相适应。政府不应充当“家长角色”,而应该成为利益相关方的总协调人。政府的职能应该更多地表现为顶层设计能力、统筹能力、协同能力、规制能力、安保能力、社会动员能力等方面,充分利用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推动合作共治局面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