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清华大学藤影荷声
【背景】
从2019年4月8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试行)》,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就业择业期政策关系到广大高校毕业生的各方发展利益。今天“藤影荷声”为大家请到公管学院的谢矜老师请她谈谈对该项政策的看法。
近日,从2019年4月8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试行)》,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关于我国就业择业期的制度性建设,可以追溯到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提出:“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包括“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该政策放宽了毕业生就业时间的限制,实质性地给出2年择业期。之后,各省市、自治区和高校相继出台暂缓就业的实施办法。
一、就业择业期是制度创新
经历了高校毕业生被分配工作到双向选择就业之后,就业择业期政策是在我国特有的单位体制和高校毕业生派遣机制下,符合职业生涯发展规律的一次制度创新。
职业选择并非简单的人—职匹配过程,人的职业认知和追求在成长过程中从模糊到清晰,是个动态过程。根据职业生涯发展理论,大学处于职业选择现实期,要经历三个阶段:一是探索阶段(Exploration),通过尝试不同课业、与导师交流、参加各种会议等渠道,获得不同专业与职业知识,了解更多外部世界,谨慎评估自我的兴趣、能力、价值观等,考虑自我与现实相适应的职业。二是成型阶段(Crystallization),在探索阶段不同尝试的成败基础上,综合考虑内部自我与外部现实的各种可能因素,认识自己的职业倾向并形成未来职业规划。三是明确阶段(Specification),在一般性行业选择基础上明确职业选择,专注于具体化的工作要求和职业准备。一般情况下,经历了大学时期的探索,毕业前后会进入成型阶段,在面临继续升学还是进入就业市场的选择时则进入明确阶段。
我国高等学校对大学生的生涯发展与职业指导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当部分大学毕业生的职业成熟度不足以做出符合职业自我概念的职业选择(龙立荣 等,2000;李亚真 等,2008;杨旭华,2011),逐年增加的大学毕业生规模引发的就业压力让不少毕业生做出“先就业后择业”的选择,很多人初次就业时并未形成职业身份认同。初次就业后的2-3年本应为职业适应期,却成为已进入职场毕业生的职业探索、成型、明确的补课阶段,在走出“象牙塔”后重新认识自我、探索工作世界、发展职业认同、谨慎选择岗位。有研究显示,这一阶段的毕业生实际离职比例近半数(肖干,2014)。这样的“先就业后择业”,毕业生在重新择业时已不具备应届生的身份优势。长期以来,我国就业政策对应届生有倾斜照顾,特别在编制方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等体制内单位大多限定应届生报考。部分地区,体制外企业招聘应届生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等政策,也会青睐应届生。一旦不具备应届生的可派遣身份,“先就业后择业”的毕业生在重新择业时便失去很多机会。
就业择业期对高校毕业生给出了一定年限的应届生政策宽限期。毕业生可以选择毕业后先进入职场,也可以实习、兼职等方式体验职场,还可以尝试创业,甚至作为间隔年(Gap Year)为继续深造做准备。通过试错、修正,审视自我和工作世界,逐步明晰反映个人职业偏好和能力水平的职业自我概念,提升职业成熟度,做出人-职匹配的调整与选择。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升学方面享有与应届毕业生同等的待遇,执行应届毕业生就业、升学、劳动及人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就业择业期政策的实施,为高校毕业生更从容、更慎重选择职业留出缓冲期,扩大了“应届生”群体,丰富了用人单位的人才选择范围,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提供了更多双向选择的机会,有利于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二、政策见效需务实执行
就政策过程而言,政策的颁布并非政策过程的结束,而是政策过程中新阶段的开始,即政策执行。完善的政策制定依赖于务实的政策执行。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颁布后,各地出台的延长就业期限实施办法,都需要毕业生自行申办暂缓就业手续,而且即使办理了暂缓就业手续,也只有一次派遣机会适用于应届生政策。此次,广东省试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无需毕业生再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符合条件即可自动适用政策条款,简化了就业择业期政策执行的繁琐流程。毕业生离校后在择业期内落实或变更就业去向的,可办理调整改派,即便是就业后辞职再就业,在原用人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如仍在择业期限内,还可选择继续参照应届毕业生派遣。这样简便灵活的政策执行方式,为高校毕业生营造出更宽松的就业环境,体现出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旨在强化各方面重视就业、支持就业的导向,是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该政策或将为广东吸引人才
就业择业期政策为高校毕业生营造宽松的就业环境,给予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更多双向选择的机会,但扩大了的“应届生”群体,会不会对当前的就业市场有所影响呢?
广东省试行的就业择业期政策明确给出适用期限:“从毕业证书落款日期起算”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两年内”、“博士研究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五年内”,享受应届生的政策和待遇。在未来2-3年内,以应届生身份进入就业市场的高校毕业生人数会倍增,不可避免地挤压当年的就业市场。如果将就业选择看作静态行为,确实存在这种问题,一年之内会导致竞争加剧,在就业市场需求稳定的情况下获得职位的概率降低,但毕业生有了更长期限的应届生身份,从原有的一年时长扩展到两年或者五年时长,整体机会并不会减少。单一年份的竞争加剧也有压力变动力的可能,倒逼毕业生正确认识政策利弊,提早思考职业规划,审视自我、了解工作世界,根据个人职业偏好有目的地提升目标职位要求的能力和水平。
此次,广东省试行的就业择业期政策,不仅是“为高校毕业生营造宽松的就业环境,给予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更多双向选择的机会,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还有“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粤工作”的目的。政策适用对象除了回粤就业的广东省户籍、广东省生源高校毕业生外,还包括“在广东省内就读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这不仅是吸引人才服务广东建设的重磅新政,也是广东高校吸引优秀生源的重要因素。这一政策可能会加剧广东在华南地区、甚至更大范围的人才“虹吸效应”。
就业择业期政策以“为高校毕业生营造宽松的就业环境,给予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更多双向选择的机会,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为目的,但就业自由度加大、就业期限延长,也可能使毕业生有“试错”垫底、缺乏规划的可能。对于可能出现的新问题,不仅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的生涯发展与职业指导,社会化服务也要相应跟上,对就业择业期内的毕业生提供专业的职业发展评估与咨询,关注、干预和提升他们的职业意愿、兴趣、职业认知能力,促进职业选择行动,以助力就业择业期政策达成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政策目标。
【参考文献】
[1]龙立荣, 方俐洛, 凌文辁.职业成熟度研究进展.心理科学, 2000, 第5期 :595 -598.
[2]李亚真, 叶一舵, 潘贤权. 大学生生涯成熟度状况及与自我同一性关系研究. 心理科学, 2008, Vol.31, No.2: 447-450.
[3]肖干. 职业适应期大学生员工频繁“跳槽”现象的调查分析与教育启示. 中国青年研究, 2014, 第3期: 84-88,83.
[4]杨旭华. 大学生职业成熟度结构的探索与验证.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1,第11期: 17-21.
【作者简介】
谢矜
294俄罗斯专享会副研究员,管理学博士,研究领域包括高等教育组织与管理、大学生思想教育、学生发展、生涯规划、人力资源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