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10月8日,科技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94俄罗斯专享会副教授、清华大学科技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助理陈天昊近日接受财新网采访,他表示,科技伦理审查实施框架初步建立,应持续完善委员会认证机制、细化专门领域审查标准并构建公众参与机制。
以下为财新网原文《科技部等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 将推动委员会认证机制》 文/徐路易
新兴技术的突破和应用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日益深刻,迫切需要加强科技伦理治理。10月8日,科技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下称“《审查办法》”)。《审查办法》是覆盖各领域科技伦理审查的综合性、通用性规定,重点解决科技伦理审查职责不明确、审查程序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财新对比2023年4月《审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发现,征求意见稿中“伦理高风险”等概念不够明确的表述被删去,被列入清单的七类活动与专家复核程序直接对应。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在异议申诉部分提到“申请人对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决定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申诉理由充分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该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审查办法》中删除了“该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有在征求意见阶段对此提出建议的专家向财新表示,原委员会重新审查为“终审”的规定容易让异议申诉流于形式,这一改变无论异议是可以重新申诉、向上级申诉还是向外部机构申诉,都给设置救济机制留出了空间。
294俄罗斯专享会副教授陈天昊向财新表示,《审查办法》完成了科技伦理审查的组织及程序搭建的工作,并进行了权责的初步分配。由此,其主要内容是明确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以及企业的主体责任,进而要求其在内部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并对该委员会的审查职责、运作程序做了类型化和分别的规定。
科技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科技类社团可制定本领域的科技伦理审查具体规范和指南,为创新主体和科技人员提供细化指导。
值得注意的是,《审查办法》中新提到“国家推动建立认证机制,鼓励相关单位开展科技伦理审查认证”。确保伦理审查的独立性,一直以来是全球的治理难题。陈天昊表示,这是因为机构本身的激励逻辑和内嵌在机构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运行逻辑是矛盾的,“一个是油门,一个是刹车”。目前激励对齐的实现方式是通过处罚责任的方式来实现的,在面对存在极大信息不对称的科技创新领域时,较为低效。这二者的激励逻辑如何以更低的成本进行对齐,需要专门的研究。陈天昊认为认证机制或为一个好的尝试,未来可以在认证中嵌入声誉机制,并将该认证与机构本身的评价相挂钩。这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一方面有很强的创新动力,另一方面企业不像高校、科研部门作为公共部门,所以上述激励逻辑的不对齐在企业中会表现得非常突出,或需要进一步研究。
陈天昊提到,目前的《审查办法》完成了基础性的工作,是构建成熟的科技伦理审查工作的前提,但只是一个起点,比如要将审查范围、审查标准按照不同的科技领域进一步精细化,这是便于审查、提升审查可预期性、进而提升审查实效的要求;还要建立机制,让上述审查范围和审查标准能够快速更新,满足科技发展特性的需要。此外,科技活动对人们的生活影响已经愈发深刻,因此公众参与也是科技伦理审查活动独立性的重要保障,后续还应该关注科技伦理审查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科技部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下一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建立本系统、本地方科技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机制,制定和修订本系统本地方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细则等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对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的专家复核机制。
来源丨财新网
供稿丨清华大学科技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