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行政管理本科第二学士学位项目
2018年招生实施办法
(2018年4月)
根据学校设立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公共管理学院现开始行政管理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具体实施办法说明如下。
一、主办单位
行政管理本科第二学士学位项目由公共管理学院主办,教务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共管理学院教学办负责。
二、招生对象与条件
1.具有清华大学学籍的2016级或2017级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2.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
3.已修课程中无不及格课程;
4.没有选修其他辅修或第二学士学位项目;
5.2018年春季招生,秋季入学;
6.计划招收50名学生。
三、招生说明会
公共管理学院定于5月8日下午3:00于公共管理学院(伍舜德楼)一层大厅召开招生说明会,届时进行专业介绍及招生政策咨询。
四、办理手续时间及流程
5月8日下午3:00 |
公管学院(伍舜德楼)一层大厅召开招生说明会 |
5月7日 |
教务处在“教务公告”上发布招生通知。 |
5月7日-5月10日 |
学生在网上报名 |
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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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通过系统向教务处提交审核结果。
联系人:徐老师
联系电话:62783627 |
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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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通过“教务公告”公示录取名单。 (关注“教务公告”) |
五、 课程认定与选课
1.课程认定
行政管理本科第二学士学位项目实行学分制管理,凡取得修读资格的同学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12周后按选课学分数交费(100元/学分,通过银行系统代扣,与目前学费交纳方式相同),同时确认选课有效。否则,已选修课程不计入二学位专业学分。
2.选课
行政管理本科第二学士学位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一至周五第五、六大节,周六全天。课程的选课模式同其他课程,可以参加中期退课,但已交学分学费不予返还,如再选此课程需重新交费。
取得行政管理本科第二学士学位修读资格的同学在以后各学期选课时,可根据本科第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及课程开设具体情况,选择下学期要修读的课程。
在取得行政管理本科第二学士学位修读资格之前选修通过的辅修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的课程,可在取得该第二学士学位修读资格后,通过补办有关手续(包括交纳课程修读费)确认该课程选修有效。
六、其他
有关行政管理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籍管理按照《清华大学本科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学籍管理办法》执行。在主修专业毕业时未能完成本第二学士学位学习,但已修第二学士学位课程学分达到行政管理辅修专业学分要求、不再继续第二学士学位学习者,可获得行政管理辅修专业证书。
2018年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本科第二学士学位实施办法.pdf